针对侵权人通过“阴阳合同”、关联交易隐匿违法所得的行为揭露

阅读:194 2026-04-10 00:20:55

针对侵权人通过“阴阳合同”、关联交易隐匿违法所得的行为揭露由标庄商标转让平台原创:

在当今商业社会,商标作为企业核心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日益凸显。然而,伴随着商标价值的提升,商标侵权现象也愈发猖獗,侵权手段日趋隐蔽和复杂。其中,侵权人通过精心设计“阴阳合同”、操纵关联交易等手段,系统性地隐匿、转移违法所得,逃避法律制裁与经济追偿,已成为商标维权实践中一块难啃的“硬骨头”。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在实质上架空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威慑力与救济功能,其危害性不容小觑。

所谓“阴阳合同”,在商标侵权语境下,通常指侵权人为达到隐匿真实经营状况、降低表面利润以逃避高额赔偿的目的,所制作的两套或多套内容迥异的合同。一套用于对外展示,特别是向法院或行政机关提交,其约定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或商品销售价格往往被刻意压低,甚至远低于市场公允价值,以此制造侵权规模小、获利微薄的假象,此即“阳合同”。而另一套则是在实际交易中执行的“阴合同”,它反映了真实的交易价格、销量或分成比例,但被严密隐藏,不轻易示人。通过这种“表里不一”的操作,侵权人得以在账面上大幅缩水其侵权所得,给权利人的索赔举证和法院的损失认定设置了巨大障碍。

与此同时,关联交易成为与之配套的“组合拳”。侵权人往往通过其控制的关联公司、亲属代持的空壳公司或关系密切的合作方,构建一个错综复杂的交易网络。侵权产品或服务可能以极低的价格(甚至成本价)销售给关联方A,再由A以市场价格转售给终端客户;或者,将高利润的环节(如品牌运营、最终销售)剥离至另一关联实体,而将侵权主体伪装成仅从事低利润代工环节的“苦力”。在这一过程中,资金、合同、货物流转于关联方之间,表面上看各主体独立核算,实则利润被有预谋地转移和沉淀在侵权人最终受益但法律形式上难以直接追索的实体中。这种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关联交易非公允性来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使得侵权主体的可执行财产所剩无几,即便权利人胜诉,也可能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窘境。

此类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是深层次的。它直接构成了对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欺诈。侵权人提交虚假的“阳合同”和经过粉饰的财务报表,误导法庭对案件关键事实——侵权损害后果的认定,实质上妨碍了司法公正。其次,它严重侵蚀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补偿与惩罚功能。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许可使用费倍数以及法定赔偿为序的赔偿计算规则。侵权人隐匿所得的行为,直接导致前两种更贴近实际损害的赔偿计算方式难以适用,迫使法院更多地依赖裁量空间较大的法定赔偿,而法定赔偿的上限往往难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更遑论惩罚恶意侵权。这无异于变相鼓励侵权者通过财务造假来降低违法成本。最后,它破坏了营商环境的诚信基石。当“耍小聪明”者能轻易逃脱应有制裁,而守法经营者却需承担高昂的维权成本时,便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激励,不利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面对如此隐蔽的侵权手段,权利人在维权时往往陷入举证困境。侵权人的真实账簿、原始凭证、关联交易的全部协议及资金流水,均掌握在侵权方手中。权利人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很难单方面获取这些核心证据。侵权人则往往以“商业秘密”或“与本案无关”为由,拒绝提供或仅提供选择性、片段化的信息。即便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责令侵权人提交,其也可能提交经篡改或不全的资料,甚至以财务混乱、资料遗失为借口进行搪塞。

然而,法律并非对此束手无策。破解之道在于积极、综合地运用法律赋予的程序与实体工具,刺破侵权人精心构筑的财务面纱。

其一,充分运用证据妨碍推定规则。这是应对侵权人隐匿证据行为最有力的法律武器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当权利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侵权人获利可观(如通过市场调查显示的销量、行业平均利润率、侵权人公开宣传资料等),而侵权人持有其财务账册、真实合同等关键证据却拒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据明显不合常理时,权利人应坚决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若其拒不提交或提交不实,则应积极主张适用证据妨碍规则,请求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行业惯例、在案证据并结合逻辑推理,全额采信权利人关于侵权规模及获利的合理主张。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案例因侵权人拒不提供财务资料,法院直接采纳了权利人基于侵权产品市场销量和正品利润率计算的赔偿请求。

其二,积极申请调查令与财产保全。在提起诉讼前或诉讼中,权利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侵权人及其可能关联主体的银行账户流水、税务申报信息、海关报关数据、电商平台销售记录等进行调查。这些来自第三方机构的客观记录,往往能有效戳穿“阴阳合同”的谎言,揭示资金真实流向。同时,及时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冻结侵权人及其关联公司的银行账户、查封其不动产、扣押侵权产品及生产设备,不仅能防止其转移资产,确保判决得以执行,也能在诉讼中给对方施加巨大压力,有时能迫使其主动提出和解并披露真实情况。

其三,深挖关联交易,主张人格混同与连带责任。当有证据表明侵权人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在人员、业务、财务、住所等方面高度混同,构成人格混同,或者关联交易明显不具备商业实质、纯粹为转移利润而设立时,权利人应果断将相关关联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刺破公司面纱”)在此类案件中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在计算赔偿额时,应主张将侵权人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出去的利润,一并计入其侵权违法所得范围。

其四,善用刑事手段的威慑力。对于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商标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手段(如搜查、扣押、讯问、调取电子数据等)远比民事诉讼中的取证更为强制和深入,能够有效突破侵权人的信息壁垒,查清其全部犯罪所得。即便最终因各种原因未追究刑事责任,刑事侦查阶段所固定的证据,也极有可能在后续的民事赔偿诉讼中发挥关键作用。

其五,在赔偿计算上坚持市场价值法。当无法精确计算侵权所得时,在主张赔偿额时,应跳出侵权人提供的虚假财务数据的桎梏,转向基于市场价值的论证。可以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涉案商标的市场许可费率、品牌贡献率进行评估;可以援引行业协会公布的统计数据、上市公司同类业务的毛利率、第三方市场调研机构关于侵权产品市场份额的报告等,来构建一个符合市场规律的、合理的获利计算模型,并向法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以对抗侵权人基于虚假合同提出的极低赔偿抗辩。

其六,呼吁并推动司法实践更加积极地运用惩罚性赔偿。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显著提高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对于此类恶意侵权且隐匿证据、妨碍诉讼的行为,完全符合“恶意”且“情节严重”的适用要件。权利人在诉讼中应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并详细论证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与行为严重性。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判决,能极大地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从根本上遏制其通过财务造假获利的侥幸心理。

侵权人利用“阴阳合同”与关联交易隐匿违法所得的行为,是商标侵权领域一种高级别的、带有欺诈性质的违法形态。它挑战了法律的权威,考验着权利人的智慧与毅力,也检验着司法保护的水平。应对之道,在于权利人要树立强烈的证据意识和诉讼策略意识,敢于并善于运用法律程序工具;在于代理律师需具备深厚的民商法、公司法、财会知识功底,能够洞悉交易背后的实质;更在于司法机关需要充分认识到此类行为的危害性,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审核认定、赔偿数额计算等方面采取更加积极、能动乃至严厉的立场,通过个案的公正裁判,树立明确的司法导向:任何企图通过财务技巧掩盖侵权恶果的行为,不仅难以得逞,反而可能招致更严厉的法律后果。唯有如此,才能筑牢商标权保护的堤坝,让无形资产在法治的阳光下实现其真正的市场价值,营造一个不敢侵权、不能侵权、不想侵权的健康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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