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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中使用的汉字原则上要求是规范汉字。规范汉字是指经《简化字总表》(1986年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10月发布)与《通用规范汉字表》(2013年6月发布)形式正式公布的简化字与传承字。商标中汉字也可以是繁体字,以及行书、草书、纂书等书法形式的汉字。

一、不得使用不规范字体商标中含自造字和缺笔画、多笔画或笔画错误的汉字,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其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的,一般视为含不规范汉字的商标。通常来说,商标含中文汉字的,汉字部分不能使用自造字,或者缺笔画、多笔画或笔画错误的汉字,否则该商标整体将被认定为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中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原因在于,如果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容易潜移默化地使公众对汉字、汉语言文化产生错误认知,阻碍我国汉字传承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对于含不规范汉字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如果商标中含有中文汉字,尤其是印刷体或普通手写体形式的汉字,要秉承科学严谨的态度,尊重笔画顺序、汉字构成规则,坚守“避免使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的底线,尽量不设计自造字,或者缺笔画、多笔画或笔画错误的汉字。
二、不限制汉字的艺术化设计
对不规范汉字的管治,并不是限制商标的艺术设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艺术化设计商标是允许的。具体而言,对汉字可以进行艺术化、图形化、风格化设计,形式上汉字可以是简体、繁体,也可以是行书、草书、隶书、篆书等书法形式的书法体,只要不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其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的,一般不会因含不规范汉字、易产生不良影响驳回该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