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类“车轮滚滚”商标转让初审公告

阅读:578 2026-09-21 23:00:07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对第12类“车轮滚滚”商标转让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将初审合格予以公告。本公告所涉商标基本信息如下:商标名称为“车轮滚滚”,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包括车轮、车轮毂、轮胎(运载工具用)、运载工具用轮子、汽车车轮、摩托车车轮、自行车车轮、车辆用轮辐、轮毂罩、补内胎用全套工具等。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协议已经商标局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转让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现进入初审公告期。初审公告期为三个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公告期内,任何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该转让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局将核准该转让申请,并下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受让人自核准公告之日起享有该商标专用权。此次转让涉及的第12类“车轮滚滚”商标,其原始注册申请日期、注册号、专用权期限等信息以商标局档案记录为准。转让人保证该商标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亦不存在许可他人使用且未到期等影响转让效力的负担。受让人承诺依法使用该商标,保证使用商品的质量,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12类商品与交通运输工具密切相关,商标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确保商品质量安全。若该商标在转让前已许可他人使用并进行了许可备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合同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许可合同效力不受影响,转让后原许可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除非另有约定。本次公告同时提示,商标转让不改变商标的注册号、注册日期和专用权期限,受让人自核准转让之日起成为该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并承担相应义务。对于可能存在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时,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本公告所涉“车轮滚滚”商标,若转让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另有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已一并提交转让申请,否则本公告不产生核准转让的法律效果。为便于相关公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现将转让双方基本信息公告如下:转让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以商标局受理通知书为准;受让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亦以商标局受理通知书为准。商标局提醒,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对于在公告期内提出的异议,商标局将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本公告的发布,标志着该商标转让程序进入公示阶段,旨在保障商标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商标注册秩序和消费者利益。请相关公众在公告期内密切关注,如有异议及时提出。商标局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可通过官方网站查询。最后,特别提示:本公告仅为商标转让初审公告,不构成对商标权利归属的最终确认,最终以商标局核准公告为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本公告内容作为商标侵权诉讼或不正当竞争主张的依据。对于恶意抢注、囤积商标行为,商标局将依法予以打击。希望广大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依法申请和转让商标,共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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