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类“琴瑟和鸣”商标转让申请公告

阅读:218 2026-09-26 23:00:05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第15类“琴瑟和鸣”商标转让申请事宜公告如下:

商标注册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已就第15类“琴瑟和鸣”商标达成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商标转让申请。该商标注册号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涵盖第15类下的钢琴、小提琴、吉他、笛子、鼓(乐器)、乐器键盘、乐谱架、乐器盒、音乐合成器、电子乐器等乐器及其附属用品。经商标局形式审查,转让申请文件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现予以受理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本次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权利限制情形。转让人与受让人均确认,该商标在转让前未许可他人使用,亦未办理质押登记或其他权利负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该商标转让申请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局将依法核准该商标转让,并向受让人颁发《商标转让核准证明》,受让人自核准公告之日起享有该商标专用权。

需特别提示:受让人在获得该商标专用权后,应依法规范使用,不得随意改变注册商标标识,不得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并应保证使用该商标的乐器类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未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代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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