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象征性使用的认定,始终是 “撤三” 案件与商标确权纠纷的核心难点。不同司法区域基于制度价值取向,形成了差异化的裁判标准。通过解析欧盟 “阿迪达斯三道杠商标无效案” 与中国 “北京某电器公司商标撤销检察监督案” 两大典型判例,可清晰窥见象征性使用的判定边界与实践逻辑,为市场主体规避法律风险提供镜鉴。
欧盟:效果导向下的 “直接证据缺失” 判定 —— 阿迪达斯 “三道杠” 商标无效案
欧盟对象征性使用的判定以 “真实商业使用 + 来源识别效果” 为双重标准,阿迪达斯 “三道杠” 商标被欧盟普通法院宣告无效案,精准诠释了这一规则的实践应用。该案中,阿迪达斯主张其 “三道杠” 标识通过长期使用已获得显著性,但欧盟知识产权局与普通法院均否定了这一主张,最终裁定商标无效。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三道杠” 标识的使用是否形成了足以让相关公众识别来源的实质效果。阿迪达斯提交了产品销售数据、广告投放记录等证据,但法院指出,这些证据仅能证明标识 “被使用”,却无法证明其 “被识别”—— 即相关公众看到三条平行条纹时,是否会直接将其与阿迪达斯建立唯一关联。法院特别强调,条纹属于服装领域的常见装饰元素,阿迪达斯未能提供市场调查报告、消费者认知问卷等 “直接证据”,证明该标识已脱离 “普通装饰” 属性成为来源识别符号。
这一裁判逻辑延续了欧盟 “凯歌香槟橙色商标案” 的立场:非传统商标(如图案、颜色商标)因固有显著性较弱,其使用证据必须达到 “效果可视” 的标准。若仅存在形式上的使用行为,却无证据证明其在相关公众中形成识别关系,即构成象征性使用。该案最终裁定,本质上是通过严格的证据标准,遏制企业将通用元素通过 “形式化使用” 抢占为专有商标的行为,维护商标资源的公共属性。
中国:证据实质化要求下的 “真假使用” 甄别 —— 北京某电器公司商标撤销案
中国对象征性使用采取 “证据实质化 + 商业真实性” 的双重校验标准,北京某电器有限公司商标撤销检察监督案,展现了司法实践中对 “真实使用” 的精准认定。该案中,该公司的诉争商标因被指 “连续三年不使用” 面临撤销,其最初提交的网店销售截图因数量少、时间集中,被认定为象征性使用,行政机关与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撤销决定。直至检察监督阶段,申请人补充 160 余份销售后台数据,案件才得以改判。
案件的关键转折点在于证据的 “质” 与 “量” 是否满足真实使用要求。行政阶段,申请人提交的销售截图仅能证明少量交易,且集中于指定期间末尾,符合 “为维持注册而临时使用” 的象征性特征。但检察监督阶段补充的证据发生了本质变化:一是证据规模大幅提升,394 单交易的商品实物印有诉争商标,885 单交易的网页展示了商标;二是证据真实性得到验证,通过平台交易快照(不可修改)、3C 认证材料、合作方证言等,证实交易具备商业实质,而非 “刷单” 等虚假使用;三是证据形成完整链条,从生产、销售到质量管控,均体现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常态化应用。
最高法最终采纳抗诉意见,核心在于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具备 “商业真实性” 与 “连续性”,而非仅为规避撤销的形式化行为。该案清晰传递出中国的裁判导向:象征性使用的认定不仅看使用形式,更看使用的商业实质 —— 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证据是否完整、使用是否具备连续性,均是甄别 “真假使用” 的关键标尺。
案例背后的共性逻辑与实践启示
两起案例虽分属不同司法区域,却呈现出共同的裁判底层逻辑:象征性使用的核心在于 “缺乏商业实质与识别效果”。欧盟以 “消费者识别效果” 为核心标尺,中国以 “证据实质化与商业真实性” 为主要依据,本质上都是对 “注而不用” 行为的否定。
对市场主体而言,这些案例提供了明确的实践指引:在欧盟布局非传统商标时,需提前积累市场调查、消费者认知等直接证据,证明标识的识别效果;在中国维持商标权时,应注重留存完整的使用证据链,包括销售合同、发票、实物样品、后台交易数据等,避免因证据不足被认定为象征性使用。
商标权的核心价值源于 “使用”,而象征性使用的司法判定,正是通过厘清 “形式使用” 与 “真实使用” 的边界,倒逼市场主体将商标投入真实商业活动。无论是欧盟的 “效果导向” 还是中国的 “证据导向”,最终都指向同一目标:让商标回归其 “来源识别” 的本质功能,实现商标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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